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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证监会对重组上市造假说NO

吴鸣洲 IPO日报 2023-03-24

证监会再次重拳出击,重组上市造假或被强制退市!

3月20日晚间,《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下称《重组办法》)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组办法》不仅明确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还明确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欺诈的法律责任。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是为落实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购重组等的最新要求,继续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造假系欺诈发行


虽然此前借壳上市一直执行的是IPO标准,但是在原《证券法》下,非公开发行申报材料造假无法认定为欺诈发行

此次修订后的《重组办法》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其公告的有关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将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有关欺诈发行的规定予以处罚。只要重组上市存在欺诈行为,即可认定为欺诈发行,将触发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且一退到底。

这意味着,如果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造假,将被认定为“欺诈发行”。


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显示,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看出,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不仅显著加大,欺诈发行的定义范围更加全面。

同时,《重组办法》扩大了违规主体范围,在‘指使’的基础上,‘隐瞒’也将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情节。

本次修订首次明确,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信息披露违规的,对相关主体同样追究法律责任。


新《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万元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分析人士表示,此举将大大提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成本,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


此前造假成本低


IPO日报发现,此次修改《重组办法》,距离前次修改仅过去半年左右。前次修改的内容包括取消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将“累计首次原则”的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允许创业板借壳上市、以及恢复借壳上市配套融资。

那么,为什么证监会在短短半年内就再次修改《重组办法》?

对此,一位资深券商人士对IPO日报表示,

一方面,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并购重组政策开始趋于宽松。但实际上,证监会对并购重组一直采取着“外松内紧”的政策,仍是严厉打击不符合要求的并购。另一方面,新《证券法》于3月1日正式实施,各项证券规章也根据新《证券法》作出相应修改。

此前,违法违规成本较低也是借壳上市造假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

2016年,欢瑞世纪通过借壳星美联合达成上市目的,该笔交易价格为30亿元。

重庆证监局的调查结果显示,上市前的三年间(2013年-2015年),欢瑞世纪每年都少计提了坏账准备,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来虚增收入,还在2015年虚构了回款金额。借壳交易完成后,欢瑞世纪的造假行为还在继续,主要是对应收账款进行造假,从而虚增利润。

对于调查结果,重庆证监局下发了两项行政处罚,欢瑞世纪分别被处罚60万元和30万元,实控人钟君艳被处罚30万元和10万元,另外9名董监高被罚款5万元和3万元。

在此案审理中,虽然公司被认定借壳上市造假,但对其行政处罚依托的是原《证券法》第193条有关“重大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认定,并未被认定为“骗取发行核准”。尽管证监会对公司和相关人员做出了顶格处罚(60万元),但该条款对于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仍极为有限。

据IPO日报不完全统计,截至当前,A股市场共计已经完成了177起借壳上市,还在进行中的有12起,包括返利网借壳ST昌九、斯尔邦借壳丹化科技、万魔声学借壳共达电声等。

此外,自创业板借壳上市放开后,已有不少上市公司“蠢蠢欲动”。如华图教育的全资子公司华图投资已收购创业板公司山鼎设计30%股权,威马汽车股东王蕾旗下的衡帕动力也提前入主了创业板公司达志科技。尽管两家上市公司都没有宣之于口,但市场普遍认为,其借壳上市的意图明显。

上述券商人士表示,在借壳市场仍然较为活跃的情况下,严打重组上市造假十分必要且迫在眉睫。

记者 吴鸣洲

排版 王莹

编辑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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